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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怎么申请?产科看门诊的费用怎么报销的?

北京生育津贴申请流程

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补贴。在北京,生育津贴申请流程如下:

线上申请

办理时间:每月1日 - 20日。

办理条件

  • 分娩人员的生育津贴申领(只限于在北京办理了《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情况);
  • 引流产人员的生育津贴申领。

具体操作:单位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下载中心”有单位网厅版操作说明)→初次登录先单位注册再单位登录→点左侧菜单栏“网上经办”→职工生育津贴登记申领→输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查询”→选择“生育类别 (产钳助产、胎吸助产、剖宫产为“难产”;自然分娩为“正常产”;)、生育服务单编码”→点击“填写申领信息”(★号为必填项)。

线下申请:一般来说,线下需要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后,领取《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并签字确认。所需材料可能与线上申请相同,具体以实际要求为准。

北京社保生育津贴领取方法

领取条件

  • 生育保险缴费满9个月的;
  •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予以补支。
  • 并且,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领取方式:生育津贴由参保人所在单位发起申领,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参保缴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领取时间:根据单位办理申领时选择的发放渠道相应确定,选择用人单位发放的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单位收到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申领职工本人;选择银行代发的次月15日款项发放到申领职工个人账户

北京产科门诊费用报销流程

门诊产检费:上限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不能实时结算,需先个人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到单位参保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因此宝妈准爸们需要保存好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

票据准备

  • 门诊产检费的票据和费用明细会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票和费用明细分开,一种是发票和费用明细在一张票据中。若发票和费用明细分开,一定要让医院打印费用明细,做到发票和费用明细一一对应。
  • 处方药很多是不在报销范围内的,由于北京产检费用的最高报销额度只有3000元,所以处方药底方这一部分可以视具体情况准备。最保险的做法是把孕期所有的检查费用票据都按日期保留好。
  • 发票和费用明细不用每一次产检的时候都打印,可以等到生产后准备报销的时候一起到医院收费窗口集中打印。

报销流程

  • 收集上述要准备的材料,产后3个月内(建议时间)报单位人事部。
  • 单位到社保报销。现场申报:每月1日至20日(工作日);网申平台申报:每月4日至25日。
  • 社保审批通过后,这笔钱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周期2个月左右。

医事服务费:无最高上限,不能实时结算,需留好每次产检的挂号收据和发票,后期同门诊产检费一起手工报销。

北京生育报销相关政策

生育保险覆盖人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计算与支付: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 生育相关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同情况的报销政策

  • 在京参保在京分娩:持有社保卡和生育服务登记单,住院分娩费用可实时结算(如单位缴纳了商业保险,员工可以二次报销);没有带社保卡或生育服务登记单,回单位手工报销。
  • 在京参保异地分娩:回单位手工报销。
  • 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以报销计划生育的手术医疗费用,如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复通术等医疗费用。男职工不能报销女方的生育医疗费用及领取生育津贴。

北京生育津贴申请所需材料

分娩人员

生育相关证明:

  • 北京户籍人员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
  • 非北京户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如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分娩或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婴儿相关证明:

  •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若《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为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并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材料: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及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引、流产人员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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