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流程
1、单位发起申领
生育津贴由参保人所在单位发起申领,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参保缴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单位可于每月4日 - 25日(6:00 - 22:00),登录北京市医保网上服务平台,根据页面提示输入参保职工相关信息及上传相关材料照片为参保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
具体操作可参考:医保服务平台用户指南—城镇职工业务指南(或机关事业单位用户指南)—生育津贴登记申领。
2、审核相关
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3、领取方式及时间
单位发放:如果选择用人单位发放,单位于申领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单位收到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申领职工本人。
银行代发:选择银行代发的,生育津贴款项于申领次月15日发放到申领职工个人账户。
二、申请材料
1、分娩人员领取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登记表:登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在网站首页的常用下载模块,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
诊断证明:定点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非中文材料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并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埠户籍相关证明(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及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已不用提供。
《北京市生育服务单》,生育服务单也已经不用提供了。
2、引、流产人员领取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参保人员《诊断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