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现行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具体依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进行区分:
一、 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
1、生育津贴作为产假工资
-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 30 × 产假天数。
- 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如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举例:若女职工月工资为1.5万元,但企业缴费基数为1万元,则生育津贴按1万元计算,差额5000元由企业补发。
2、产假天数与津贴计算
- 基础产假天数:158天(国家规定98天+北京奖励假60天)。
- 特殊情况增加天数:难产+15天/多胞胎每胎+15天/流产按孕周15-42天不等。
二、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
1、工资由企业全额支付
- 企业需按女职工产假前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发放,不得降低基本工资。
- 工资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保胎假与产前假
- 保胎假: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需提供医疗证明)。
-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可申请最长2.5个月,工资按原标准的80%发放。
三、 特殊情形处理
1、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
- 生育津贴发放期间,企业无需重复支付工资;若产假超过津贴发放天数,超期部分由企业按原标准支付。
2、流产或终止妊娠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产假,工资照发。
- 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产假,工资照发。
3、男性陪产假
- 北京男性陪产假为15天,工资由企业全额支付。
四、 注意事项
- 税务政策: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争议处理:若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如需具体计算或政策细节,建议咨询北京市人社局或企业人事部门。更多案例可参考,可以联系相关专业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