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地区政策及司法实践,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领取规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不可同时领取
1、法律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二者本质上是同一期间的待遇补偿,因此原则上不可重复领取。
2、发放标准
若生育津贴≥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工资,直接以生育津贴替代。
若生育津贴<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二、例外情况:可同时领取的情形
1、产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
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被安排工作(如提前返岗或远程办公),法院可能支持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劳动报酬。例如北京房山区法院案例中,员工因产假期间完成财务工作,法院判定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且无需退还已领取的生育津贴。
2、地方政策允许的特殊情形
北京部分地区规定,若用人单位自愿在生育津贴外支付额外福利,且双方协商一致,则员工可同时获得。
三、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需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材料(如生育服务单、医疗证明等),审核通过后由社保机构发放至个人账户。
2、奖励产假待遇
北京市额外奖励的产假(如延长至8个月),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但用人单位需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3、违规风险
用人单位不得以“已领生育津贴”为由克扣员工产假期间应得工资,否则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诉讼。
总结
北京地区原则上不支持同时领取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但若员工在产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或双方另有约定,可能构成例外。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是情况而定的。